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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答辩意见陈述书

2022-01-05 15:43  瀏覽數:743  來源:靓仔智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人收到请求人于X年X月X日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对比文件1至3。现针对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
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
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并用从属权利要求X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
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69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二)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以及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
4款有关权利要求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1、对比文件1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具体理由如下:
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文件,只能评价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不能评价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上述内容并没有被对比
文件1所披露。
由此看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
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
2、对比文件2和3的组合不能破坏独立权利要求1创造性
对比文件2和3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构成了现有技术,能够用来评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2领域与该专利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最为接近,属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权利要求1
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3公开了……,但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中的结构、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起作用均不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比文件3也未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
易见的。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有益的技术效果为……
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维持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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