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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2022-01-08 15:27  瀏覽數:909  來源:小键人4027433    

被告人万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67********,
汉族,大学本科,
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住乌鲁木齐天山区**路**小区**,
因涉嫌诈骗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
于2019年5月1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7日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
2019年6月15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12月初,被告人万某某以找关系帮助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为由,
在鄯善县骗取马某某(王某某前妻)人民币100万元现金。被告人万某某归案后,公安机关扣押100万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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