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请求挑错-2、创造性和其他法条
很高兴贵方委托我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有关请求宣告专利号为……、名称为“……”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有关事宜。
经仔细阅读贵方提供的无效请求书以及对比文件1-3,对贵方提出的无效理由分析如下:
一、针对创造性的分析
1、用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对比文件评价创造性
对比文件1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不能和现有技术相结合来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
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2、特征未公开,或特征公开,作用不同
根据情况去选择有创造性论述模板,论述权利要求有创造性。
3、只给出结论,没有分析过程
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可以评价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但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无效
宣告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提交证据的,应当结合所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因此,针对以不符合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为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当结合对比文件具体说明理由。
二、针对其他法条
1、单一性不是无效理由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单一性不是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因此不能以权利要
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不缺必要特征
根据说明书背景部分的记载: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问题是……,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背景技术
存在的技术问题,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3、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
权利要求X限定的材料属于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材料,不属于对材料的改进,因此贵公司指出的权利要求X不属于实用新型
保护客体,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有问题请随时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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