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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审查意见陈述书

2022-02-10 17:05  瀏覽數:591  來源:靓仔智    

国家知识产权局:
现针对审查意见,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
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行,图……。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51条第3款的修改规定。
二、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并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
2、修改后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2具
有新颖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所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4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
定,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新颖性。
三、有关创造性(注意可能使用有创造性第二种模版,此处略)
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较多,因此对比文件1是最接
近的现有技术。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相比,区别在于……。
基于该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在本领域中,用于解决本发明上述技术
问题的技术手段也不是公知常识。
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有益的技术效果是……,具有显著的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
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完全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问题,并克服了其
他一些形式缺陷,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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