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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一节-税收的概念

2022-03-08 10:14  瀏覽數:495  來源:小键人4837093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无偿
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
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把握税法的概念必须以深入理解税收
内涵为基础。理解税收的内涵需要从税收的分配关系本质、国家税权、税收目的三个方
面来把握。
1.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
国家要行使职能必须有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保障。取得财政收入的手段多种多样,
如征税、发行货币、发行国债、收费、罚没等,其中税收是大部分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
主要形式。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必要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 ,分配主要是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分割。税收解决的是分配问题,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
价值分配的法定形式,处于社会再生产的分配环节,因而从本质上它体现的是一种分配
关系。
2. 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它有别于按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国家通过征税,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因此征税的过程
实际上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这种分配关系与社会
再生产中的一般分配关系不同。分配问题涉及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分配的主体;二是分
配的依据。税收分配是以国家为主体进行的分配,而一般分配则是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
者为主体进行的分配;税收分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的形式进行的分配,而一
般分配则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
税收是凭政治权力进行的分配,这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观点,也是我国税
收理论界长期以来的主流认识。正 如 马 克 思 指 出 的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
是其他任何东西。”恩 格 斯 在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 中也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
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 捐税 /关于国家征税的依据即国家为什么可以对公民
征税这个问题,从税收思想史来看有多种观点,如公需说、保险说、交换说、社会政策
说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税收理论界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用交换说更能说明政府
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即国家依据符合宪法的税收法律对公民和法人行使一种请求权,
体现的关系即为类似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政府依据税法拥有公民和法人某些财产
或收入的债权,公民或法人则对政府承担了债务,这种债务即是税收。公民或法人缴纳
税收即偿还了债务以后便拥有了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权利,此时税收相当于一种
价格,公民和法人与政府应该具有某种等价交换的关系,国家行使请求权的同时,负有
向纳税人提供高质有效的公共产品的义务;从纳税人这方面来讲,在享受政府提供的公
共产品的同时,也依法负有纳税的义务。在这种等价交换中,税收体现了一种平等性,
即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对等关系。
3 . 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国家在履行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必然要有一定的公共支出。公共产品提供的特殊性
决定了公共支出一般情况下不可能由公民个人、企业采取自愿出价的方式,而只能采用
由 国 家 (政府)强制征税的方式,由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来负担。国家征税的目的是
满足提供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以及弥补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等的需要。同时,国
家征税也要受到所提供公共产品规模和质量的制约。此外,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
要支柱,优化与国家治理体系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和税法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财
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为此既需要循序渐进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使征税有法可依、有法必
依 ;还需要保持合理的宏观税负水平,激发社会活力;更需要构建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
创新驱动和人力资本积累的税收制度,发挥先进税收制度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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