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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曹兴民

2022-05-23 17:57  瀏覽數:451  來源:Lalilalita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
平衡双方的利益。体现于:1.在添附中,因添附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
2.在相邻关系中,一方必须对另一方通行、排水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而使用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
的不动产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3.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
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4.公平责任原则: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且不属于
无过错责任情况的,公平分担责任 5.损害相抵原则: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
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6.过失相抵原则: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
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
1.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射幸行为虽然有违“等价有偿“的公平交易规则,却未违反公平原则,因此合法有效;3.“彩票中奖”和“赌石行为”
均属于射幸行为,合法有效。
自愿原则也称为意思自治原责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1.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2.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起责任。
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编(处分自由)、继承编中(遗嘱自由),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
债法,尤其是合同编中。但是意思自治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
制约。1.违反意思自治(自愿原则)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因
胁迫登记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因胁迫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2.当事人约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事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的约定因违反发来吧强行性规定无效,约定不动产质权因违法物权法定而无效。
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
1.在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附随义务。3.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告知虚假情况。4.禁止权力滥用。
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现代民法的帝王条款。1.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
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2.法院可根据改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
1.禁止权力滥用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子原则
2.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公序。即公共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由法律和社会共同体维护的秩序;善良风俗,指符合伦理道德
的习惯和风俗。
1.限制私权的行使,维护个人与社会共同体的和谐;2.在民法规范、公共政策不能周全的私生活领域,可依习惯处置;
3.体现民法规范与传统伦理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即所谓的法以德为本。
代孕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民事法律事实,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如自然人下落不明、精神失常等。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
民事法律事实。如地震。 行为,表意行为,即法律行为,依照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比如合同等财产行为,
婚姻、遗嘱等身份行为。 非表意行为,即事实行为,当事人在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一旦实施
该行为即在客观上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行为发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是不一致的。如侵权行为,
行为人作出侵权行为的目的可能是为自己获得利益,本身并没有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却使侵权
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产生赔偿的法律关系。
区分关键: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2.事实行为只有成立与否,没有效力划分3.事实
行为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
好意施惠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所谓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创设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
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接收恩惠以增进情谊的关系。如搭便车、过站叫醒、情人喝酒、陪看演出
1.不构成意思表示。2.违反不会产生违约、缔约过失责任3.若另有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可成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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