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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对于其他共同诉讼人有利或不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但是,事实的真伪只有一个,法院在
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就相同的事实只能作相同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共同诉讼中的一人对一个公共的事实
或者证据提出了意见,即使其他当事人并没有提出来,审判员也应该对该事实或证据进行当庭释明,
并在质证后予以确认。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二)合理性。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所以庭审过程中势必包含几个案件的公共部分
以及各个案件独立的部分,如果分开记录,书记员就还需要清楚哪一部分是公共部分,哪一部分又是独立部分,
既容易少记公共部分,也容易错记独立部分,这无疑增加书记员的记录难度。
(三)规范性。庭审笔录反映的是案件审理的整个过程,是法院依法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也是日后进行
审判监督的重要材料。庭审笔录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准确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一并记录对于合并审理是
最全面准确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