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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简单发放失业保险金而与促进再就业脱钩的现象不利于促进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应改进目前的方法,使其与再就业相联系。多数失业保险相对完善的国家对失业者领取失业补贴都有相当严格的制约条件。
制定这些限制条件的目的均是为了促进失业人员尽早结束失业状态。
如在德国失业保险法中规定,失业者只有努力地寻找工作,接受各方面提供的“合适的”工作机会,
才能享受失业补贴;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也规定,如果失业人员在半年内还找不到工作,
则取消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可见,西方国家对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均是与再就业行为息息相关的。
这种相关联的方式,可以促使失业人员积极寻求就业可能,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不会给任何惰性创造机会。
中国亦应对失业保险金的发放附加一定条件,而不是只是简单地用时间来约束,
具体途径可以包括:对于提前就业者进行补助,补助额为提前时间段内所应领的失业保险金的一定比例,
激励失业者寻找就业机会;灵活发放失业保险金,对于有可行创业计划的失业人员,
可考虑一次性发放多月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其创业资金;对于不积极参加就业培训的失业人员,
可以采用适当减少失业保险金或对于参加失业培训的失业者给予增加失业保险金的方法,
鼓励失业人员努力提高技能,尽早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