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953字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因本案于2018年5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
候审。现居家中。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县检刑诉(2019)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
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
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在永泰
县凤凰镇家中吃晚饭时喝了酒。饭后,刘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燃油助力摩托车前往永泰县城庐陵文化广场玩,当晚8时30分
许,刘某驾车沿永泰县城东昌路往广场方向行驶,途径东昌路与富川路交汇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现场检测,刘某有
醉驾嫌疑。随即,民警带刘某前往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6.7mg/100ml。上
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酒精
测试仪现场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照片及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毒物检验
报告书,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
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愿意接
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
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
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
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