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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2022-07-27 11:34  瀏覽數:629  來源:180805113    

一、无法查明
1.单独犯罪
根据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对行为人应当认定为…..(轻罪)。
2.共同犯罪
由于无法查明谁实施了 XX 行为,根据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精神,
甲、乙在 X 罪 (轻罪)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甲、乙均应对 XX 结
果负责。
二、不作为犯罪
客观上行为人负有 XX 义务,有能力而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某某结果。主观上行为人对
该结果具有故意(过失),故构成不作为形式的 YY 罪。
三、结果加重犯
行为人的 XX 行为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由于 XX 行为与加重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故行为人构成 XX 罪的结果加重犯。
四、因果关系
1.由于介入因素并不异常,前行为与 XX 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行为人构成 XX 罪既遂。
2.由于介入因素中断了前行为与 XX 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行为人构成 XX 罪未遂
(或中止)。 五、正当防卫
1.一般防卫:
(1)手段不过当:行为人为保护 XX 权而反击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不法侵
害人重伤(死亡),但是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故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
(2)结果不过当:行为人为保护 XX 权而反击不法侵害人的行为,虽然防卫手段明显
超过了必要限度,但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故行为人成立正当防卫。 2.假想防卫:
(1)轻伤:行为人误以为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故其反击 XX 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由于客观上仅造成轻伤结果,虽然主观上存在过失,也不成立犯罪。
(2)重伤或者死亡:行为人误以为他人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故其反击 XX 的行为属于
假想防卫。由于客观上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且主观上存在过失,故行为人构成过失致
人重伤(死亡)罪。 3.防卫不适时:
由于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故行为人反击 XX 的行为,属于事前(事后)
防卫,应当认定为 XX 罪。
4.防卫过当:
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且造成了重伤(死亡)结果,故构成防卫过当,
应当认定为 XX 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特殊防卫
由于 XX 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行为人反击 XX 的行为属于特殊
防卫,即使造成 XX 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犯罪。 6.偶然防卫: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制止了 XX 的不法侵害,但是主观上缺乏防卫认识,属于偶然防
卫,对此有两种处理观点:
(1)根据防卫认识不要说(结果无价值论),行为人构成正当防卫。
(2)根据防卫认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构成 XX 罪未遂(故意的场合),
或者不构成犯罪(过失的场合),因为行为人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不符合过失犯罪的成
立条件。六、犯罪故意
(论证故意与过失区分时用)客观上 XX 行为具有造成 YY 结果的高度危险,表明行为
人主观上具有直接(间接)故意,应当认定为 XX 罪(故意犯罪)。 七、犯罪过失
(论证故意与过失区分时用)客观上 XX 行为不具有造成 YY 结果的通常危险,主观上
对 YY 结果的发生也不具有希望或放任的心态,故应当认定为 XX 罪(过失犯罪)。 八、事实认识错误
1.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将 A 当作 B,属于对象错误,应当认定为 XX 罪既遂。
2.打击错误
行为人欲 XX 甲,因客观行为偏差 XX 乙,属于打击错误,对此有两种处理观点:
(1)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构成 XX 罪(对乙)与 XX 罪未遂(对甲),想象竞合,
从一重罪处罚。
(2)根据具体符合说,行为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对乙)罪与 XX 罪未遂(对 甲),
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九、事前故意
行为人以为 A 已经死亡,为毁灭罪证而将 A 抛入水中(掩埋等)导致其窒息死亡,属于事前的故意,
主要有两种观点:
1.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或其他罪);
理由是,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2.将行为人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或其他罪),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
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
十、结果的提前实现
行为人计划通过第 YY 行为(第 2 个)造成 XX 结果,实际上 XX 行为(第 1 个)便造成
了危害结果,这属于结果的提前实现。
1.第 1 个行为没有着手,成立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无观点争议)。
2.第 1 个行为已经着手,有两种处理意见:
(1)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 XX 行为(第 1 个)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
够认定 XX 行为(第 1 个)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行为人
应对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没有认识到 XX 行为(第 1 个)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
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
象竞合。十一、犯罪形态
1.犯罪预备:行为人已经为了实行 XX 罪准备了某某工具或者创造了某某条件,但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构成 XX 罪预备,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 XX 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构成 XX 罪预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行为人自动放弃正在实施的 XX 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 XX 结果发生),
构成 XX 罪中止。因行为人并未造成损害结果,故应当免除处罚(或者行为人已经造成损害
结果,应当减轻处罚) 十二、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的成立
客观上甲、乙共同实施了 XX 行为,主观上甲、乙具有共同的 XX 罪故意,故构成 XX 罪的共同犯罪。
2.间接正犯
(通常考察利用他人的不知情,即过失行为)行为人故意利用 XX 的过失行为造成 XX
结果,构成 XX 罪的间接正犯。
3.共谋共同正犯
行为人与甲共谋实施 XX 罪,虽然没有共同实行 XX 行为,但属于共谋共同正犯,应当
认定为 XX 罪既遂。
4.实行过限
甲的 XX 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属于实行过限,乙对甲的 XX 行为不负责任。 5.共犯的脱离
(1)成功脱离:行为人自动退出共同犯罪,且消除了先前参与行为对 XX 罪的作用,
故属于共犯脱离,对其脱离后其他共犯人造成的 XX 结果不负责任。
(2)失败脱离:行为人虽然自动退出共同犯罪,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 XX
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故行为人构成 XX 罪既遂。
十三、罪数问题
1.结合犯
(1)行为人绑架 X 后将其杀死,属于“绑架伤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不实行数罪并
罚。(2)行为人拐卖妇女 X 后又奸淫被拐卖妇女,属于结合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2.牵连犯
行为人的手段行为触犯 XX 罪,目的行为触犯 YY 罪,属于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例外是数罪并罚)。 3.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行为人实施的 XX 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没有其他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
后行为,不再认定为 XX 罪。
十四、自首
1.一般自首:行为人犯 X 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成立自首,可以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联问题: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自首。
(2)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又逃跑,逃跑后又自动投案,即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也不成
立自首。2.行为人因犯 A 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 B 罪事实
的,成立特别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五、坦白
行为人被动归案后,如是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
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六、立功
1.行为人揭发他人(包括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以外的)X 罪的事实,经查证属实,
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成立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行为人提供他人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
者成立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行为人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成立立功,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或者成立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重大立功是指被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
刑罚或者案件在全国、省级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十七、追诉时效
1.计算:行为人所犯 X 罪的追诉时效为 15(或者)年,案发时尚未超过(已经超过)
追诉时效,应当(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中断:行为人在 X 罪的追诉期限以内又犯 Y 罪, X 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犯 Y 罪之日
起重新计算,故 X 罪尚在追诉期限以内,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3.延长:
(1)XX 机关立案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应当追究其刑
事责任。(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以内提出控告,XX 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限
制,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十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人实施的 XX 行为达到了与放火等危险相当的程度,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
共安全罪。
十九、交通肇事罪
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酒后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人在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应
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2.逃逸致人死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
不到救助而死亡,应当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二十、危险驾驶罪
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行为人醉酒驾驶致一人死亡,同时
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横冲直撞,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一、妨害安全驾驶罪
1.行为人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控装置,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构成妨碍安全驾驶罪。
2.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构成
妨碍安全驾驶罪。
注意:如果达到与放火等危险相当程度,则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十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 XX 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有毒、
有害食品罪。
2.行为人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XX 食品而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
害食品罪。
二十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行为人作为 XX 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XX 万元财物(或者非
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十四、间接走私
行为人明知 XX 物品是走私进口,仍然直接收购。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为走私
XX 罪。
二十五、洗钱罪
行为人实施的掩饰、隐瞒(贪金走破黑毒恐)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
为,构成洗钱罪。
二十六、信用卡诈骗罪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费 X 万元,属于“冒用他人信
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行为人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牵连犯,应
当择一重罪处罚,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3.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消费 X 万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
诈骗罪。
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
收后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行为人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数额为
实际使用或者消费的数额。
二十七、贷款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
诈骗罪。
二十八、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 XX 财物,构成
合同诈骗罪。
二十九、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故意对 X 实施伤害行为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
1.重伤:行为人故意对 X 实施伤害行为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2.死亡:行为人故意对 X 实施伤害行为致其死亡,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主观上存在过失,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三十、故意杀人罪
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主观上对死亡结果具有故意,应当认定
为故意杀人罪。
1.行为人犯 A 罪后,为了灭口杀死 X 的,应当以 A 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2.行人绑架 X 后将其杀死,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认定为绑架罪一罪。
3.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反抗杀死 X,属于“抢劫致人死亡”,应当认定为抢劫
罪一罪。
三十一、非法拘禁罪
行为人非法剥夺 X 的人身自由,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1.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
2.行为人被欺骗后非法拘禁 X,由于主观上不具有勒索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故
仅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绑架罪(或者抢劫罪)。
三十二、绑架罪
行为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非法控制 X,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1.行为人绑架 X 后,故意伤害 X 致其重伤(死亡),属于结合犯,应当认定为绑架罪
一罪。
2.行为人释放人之后,为防止其报警又将其杀死,应当认定为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
实行数罪并罚。
三十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
妇女、儿童罪。 1.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控制妇女、儿童致其重伤、死亡,属于造成被拐卖
的妇女、儿童重伤、死亡,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适用加重的法定刑。
2.行为人拐卖妇女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当认定为拐卖妇女罪,使用加重的法
定刑。
关联问题: 3.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将其出卖的,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
为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十四、遗弃罪
行为人对 X 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
三十五、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 X 为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构成
刑讯逼供罪。
关联问题:
司法工作人员 X 为逼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并致
使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三十六、抢劫罪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 XX 行为,压制被害人 X 的反抗,取走其 XX 财物,
构成抢劫罪。
关联问题: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压制被害人 X 反抗时致其重伤(死亡),构成抢劫致人重
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或者窝藏赃物,而当场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抢劫罪。
三十七、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 XX 事实,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 XX 财物,构成
诈骗罪。
三十七、敲诈勒索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行为,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 XX 财
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关联问题:
行为人以虚构的事实向他人发出要挟,索取 XX 财物,该行为兼具欺骗与恐吓性质,被
害人同时基于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处分财物,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
犯。
三十八、盗窃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平和手段取得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品,构成盗窃罪。
注意: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要求数额较大。
三十八、侵占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 XX 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
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
观点展示:甲基于不法原因(如行贿)委托交付给乙的财物品能否成为侵占的对象?
1.否定说:不构成侵占罪。理由:①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交付的财物,甲没有返还请求
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行为人,因此乙没有侵占“他人的财物”。②该财产在乙的实际控制
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
认为乙虽未侵占丙的财物但侵占了国家财产。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丙没有返还
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和民法对相同问题会得出不同结论,法
秩序的统一性会受到破坏。
2.肯定说:构成侵占罪。理由:①乙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退还,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②无论甲对 10 万元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10 万元
都不属于乙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
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
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批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合适。
三十九、招摇撞骗罪
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
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四十、盗伐林木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数量较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盗伐林木罪。
注意:在盗伐林木过程中,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或者窝藏赃物,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
暴力向威胁的,构成抢劫罪(事后抢劫)。
四十一、滥伐林木罪
行为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
四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
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
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所得收益罪。
四十一、贪污罪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
贪污罪。
四十二、挪用公款罪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注意: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判决前
不能退还。
四十三、受贿罪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XX 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XX 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
四十四、斡旋受贿
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 XX 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 XX 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 XX 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四十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 XX 的亲密关系,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 XX 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
罪。2.行为人利用与国家工作人员 XX 的亲密关系,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
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 XX
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注意:如果该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则该国家工作人员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构成受贿罪的共
犯,该关系密切的人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
罪处罚。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
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请托
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 XX 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十六、行贿罪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
四十七、滥用职权罪
行为人滥用职权,造成 XX 严重后果,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十八、徇私枉法罪
1.司法工作人员 X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 Y 而使他受追诉,构成徇私
枉法罪。
2.司法工作人员 X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 Y 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
诉,构成徇私枉法罪。
3.司法工作人员 X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
法裁判,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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