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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判决书材料

2022-07-30 10:04  瀏覽數:2732  來源:小键人7257445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海涛,男,1985年6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湖北大国恒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刑事拘
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启超、郭俊峰,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怡然,男,1984年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大国恒
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一部总监,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投案,同月20日被刑
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辩护人舒丰年,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孙锐,男,1984年1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台前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湖北大国恒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户籍地武汉市江岸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芦学林,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湖北大国恒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监,现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19日被查获,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成立,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
同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刘海涛、周怡然、芦学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
018)鄂0103刑初68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海涛、周怡然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被告人孙锐于2013年10月出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立湖北大国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国恒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被告人孙锐于2016年6月招聘被告人刘海涛担任大国恒业公司总经理,
负责公司相关管理工作。被告人孙锐还于2016年6月招聘被告人周怡然、芦学林分别担任大国恒业公司业务部
总监和副总监,具体负责公司对外吸收资金。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孙锐先后与被告人刘
海涛、周怡然、芦学林相互纠合,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宣传单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
象推广投资理财的项目,承诺向投资者支付年化率6%-14%的回报并提供车辆使用权或抵押权,组织公司员工
与陈某等74名投资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武汉天意会
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确认,被告人孙锐在任职期间,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
金共计人民币13333200元,造成投资人本金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13031740.99元;被告人刘海
涛于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7020000元;被告人周怡然、芦
学林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人民币9620000元,造成投资人本金未兑付金额为人民币9595581.65
元。此后,被告人孙锐于2017年7月1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事实。公安
机关先后于2017年7月19日、2018年3月7日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怡然、刘海涛到案。公安人员于201
7年7月19日将包括被告人芦学林等大国恒业公司员工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初步调查时,被告人芦学林如实供述了
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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