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结合我国实际,在总结民主革命时期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也是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逐步创造出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我国的政体。因为它与我国的国家性质相适应直接体现我国人民
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它能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在全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首要地位;
它在制定国家其他各种制度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体现了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一般权利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具有真实而广泛的代表性,
他们当中有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其他劳动者、一切爱国者以及各民族、华侨、各种职业的优秀人物和代表人物。
他们来自人民,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
在党的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各项基本法律时,都是事先调查研究,提出草案,广泛听取全国各地、
各民族的意见,力求尽可能正确地反应和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利益并符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大的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1982年通过新宪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作出了一系列改善和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新规定一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商、华侨等
许多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
以利于组织人大代表参加有关立法准确工作和其他工作。二 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特别是把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以部分立法权交常委会共同行使,这就使全国人大在例会期间
也能照常进行国家的重要工作和日常的立法工作。三省级地方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享有制定地方法规的立法权,
因地制宜,发挥地方的首创性和积极性。四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均设立常委会,
以利于经常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强其对国家机关的监督作用。这些新规定的实施大大推进了
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