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5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
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
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公示收到的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通知、声明及处理结果。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
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除本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服务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支付结算、交收等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经营者之间的
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
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
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