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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08-24 16:50  瀏覽數:417  來源:小键人6834535    

我国颁布的《民法典》中有诸多立法亮点,物权编纳入居住权制度便是其中之一。此举深入贯彻了“住有所居”理念,是对现
代社会住房需求的回应。该制度的设立在丰富物权体系内容、保障特定群体居住权益、促进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多元化以及为居
住权纠提供法律依据等方面具有深远意义。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我国关于居住权制度的现有法律规定较少且大都是原则性
规定,再加上理论学界和社会学界对现行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如此一来,居住权制度在具体适用中,难免会出现诸多适用问
题,从而引发居住权纠纷。其中最典型的问题主要包括居住权合同未采书面形式的效力认定、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是否需要登
记、设立居住权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出租问题、住宅的一部分是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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