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规
【法律依据】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
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
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即建筑物因时间经过而造成的损耗,建筑物损耗可分为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而建筑物折旧可分为物质折旧、功能折旧和经济折旧。
2、土地生熟程度
即基础设施的通达程度和土地的平整程度。
3、基准地价
即在某一城市的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段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段,
然后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
4、底价
即政府、企业或私人卖出(尤其是拍卖)房地产时确定的最低价格,亦称起价。
5、标定地价
即时期和一定条件下,能代表不同区位、不同用途地价水平的标志性宗地的价格。
6、房屋重置价格
即假设房屋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时,必要的建造费用加平均利润。
7、补地价
即在更改政府原出使得土地使用权时规定的用途,或增加容积率,或转使得、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
或出使得的土地使用权续期等时需要交给政府的一笔地价。
8、资本化率
即用以将纯收益资本化(或转化)为价格的比率,实质上是一种资本投资的收益率
(获利率、报酬率、利润率、回报率、盈利率、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