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民题
1月2日,枫桥公司因债务人抵债(抵偿金额10亿元),接手了位于S市A区的一项在建工程(“枫叶”商业写字楼项目)
。2020年1月3日,枫桥公司将该完工后的“枫叶”写字楼(20层单体高层建筑)整体产权办理至自己名下,并按照枫
桥公司的经营理念耗资1亿元,进行了统一风格的装饰装修,保留了顶楼19层和20层自用,其余18层只接受整层(每层
1000㎡)出租,每平方米月租金300元。2019年12月1日,恒通公司基于业务需要,分拆并新设了三家子公司:
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乙商业保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丙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参股子公司)。经恒通公司与
枫桥公司洽谈,甲、乙、丙三家子公司分别承租了枫叶写字楼的第16层、第17层、第18层,格式租赁合同核心条款如下
:一是租金每月30万元,三个月一付,试租一年,到期后如无特别约定,续租两年,2020年1月15日起租,无免租期
;二是承租方不得改动任何墙体装修(俗称“硬装”),可以自行决定不与墙体关联的可拆卸的装饰(俗称“软装”);三是
如有纠纷应提交T市Y区法院通过诉讼解决。此外,恒通公司向枫桥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担保承诺书》,承诺为三家子公司的
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20年1月14日,甲、乙、丙三家子公司正式入住枫叶写字楼第16层、第17层、
第18层。2020年2月14日,甲公司租赁场地的空调、通风系统突发故障,枫桥公司派人多次维修未果。甲公司无奈,
只得自行找人更换相关设备,支付设备和维修费共60万元。后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明确表示,该60万元要在下个季度的租金
交付时予以抵扣,但枫桥公司表示不同意。2020年4月16日,甲公司向枫桥公司转账30万元。2020年6月,枫桥
公司起诉甲公司和恒通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第二季度租金90万元,由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甲公司抗辩
称,自己已经向枫桥公司支付了第二季度一个月的房租30万元,而枫桥公司应当支付自己垫付的维修费和设备费60万元,
二者相抵。甲公司并不拖欠枫桥公司的租金。枫桥公司不认可甲公司垫付数额,同时主张甲公司曾明确表示,2020年4月
16日,其向枫桥公司转账的30万元,系为清偿双方另一买卖合同的货款债务。法院经审查作出判决:甲公司向枫桥公司支
付租金90万元和利息(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4月16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恒通公司清偿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本金和相关利息。2020年3月27日,乙公司的客户丁某代表公司来乙公司洽谈
签约,丁某将车停在枫叶写字楼的地上停车位。不料,一阵狂风刮过,竟然刮倒一棵大树,将丁某停放的车辆砸毁,此事直接
导致一笔金额约5000万元的保理合同未能缔结。乙公司事后了解到,该大树数天前已摇摇晃晃,写字楼多个用户曾向枫桥
公司工作人员反映过,提示风险、要求加固,但枫桥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反映后,未作记载,以致换班时被遗忘。2020年4
月18日,丙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经过两个多月的体验后,深感枫桥公司写字楼内部办公装修与其业务风格甚为不合,遂提出适
当地改变内部装修风格。遭到枫桥公司拒绝,丙公司见沟通无果,又有鉴于甲公司和乙公司相关人员的入住体验,便将该第1
8层写字楼转租给了另一家公司,并拟一年到期后不再续租。后枫桥公司对枫叶写字楼的管理能力也未得到有效提升,各种投
诉状况层出不穷,部分相对严重的纠纷也纷纷进入诉讼阶段。2021年1月2日,枫桥公司将整栋写字楼转让给了峰塔公司
;该消息发布后,甲公司拟主张对其所租住的第16层写字楼的优先购买权,乙公司主张要求枫桥公司赔偿损失,丙公司则顺
势主张不再续约。而枫桥公司在此之前,已经起诉甲公司和丙公司,并要求恒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乙公司客户丁某的财
产损失,可以向谁主张?请说明理由。答:可以向枫桥公司+1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枫桥公司作为办公楼的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致使丁某受到财产损失,故应承担责任.乙公司未能与客户丁某所在的公司缔约的经济损失,能否主张赔偿,请说明理由。参
考答案不能1分。 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1)在缔约的过程中1分;(2)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1分;(3)导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1分;(4)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分。
本案中,丁某所在公司并不存在恶意缔约的行为,没有过错。同时,枫桥公司并非缔约方,亦不存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
资格。因此,二者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经济损失系正常的商业风险,应由乙公司自行承担。采分点共计5个采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