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是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方提供的各种证据有部门领导的签字,有原工作部门领导及同事的书证,均能证明申请人自1992年开始与被申请人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00年院校合并,申请人在原廊坊师范专科学校话务室工作,仲裁庭可以进行属实调查,
后来院校合并,申请人于2001年到饮食服务中心工作,这是由于合并工作调整导致到别的部门工作,
其间的工作流程学校应该有记录,如果被申请人不提供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