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解散和清算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程序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
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