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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8 23:56  瀏覽數:6630  來源:冷漠的打字机器    

1、宪法的修改:51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
——《宪法》第64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并有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2、宪法与法律的通过: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
——普通法律相对多数通过,由国家主席公布;宪法绝对多数通过,由主席团公布。
3、我国行政区级划分:国省市县乡(5级人大,4级常委专委,3级秘书长)
4、54 75 78 82宪法 (3大:75 78 92)
5、(7小)79 80 人大决议;88 93 99 04 18修宪;
6、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宪法:78解释,82监督实施
——1978年宪法规定其有宪法解释权;1982年宪法规定其(+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
7、违宪审查的程序:(被动审查)两央两高省人常,行地自单相抵触,全国人常提要求,分送各专委审查;
其他,全国人常提建议,必要时,分送各专委审查
相抵触,(开会制机说情况,)向其书面提意见
两个月内提意见,反馈给法委专委。
——两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行地自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全国人常提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开会:由宪法与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召开的联合审查会议
——向其书面提意见:提意见的是联合审查会议
——两个月内提意见:提意见的是制定机关
8、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变通:宪民基专不得变。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专门针对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
9、授权立法:人大过渡找政府:中央5年为期,6月报告可延长;地方2年为期,无例外。
——人大过渡找政府,即法律相对保留
——期满前6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法律的意见
10、立法审查中的事前审查
(依职权批准):区州市提1级,自治县提2级,常委会看合法性
——区州市级的批准机关比自己高1级(即全国人常和省人常),自治县的比自己高2级(即省人常)
11、立法审查中主动的事后审查:领导关系22,监督关系11(注意有例外)
——领导关系:本级人大-本级人常;上级人民政府-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监督关系:本级人常-本级人民政府(全国人大-国务院);
上级人常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机关-被授权机关
12、立法审查中的备案规律:批准当自己,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规章只到国务院。
——有批准机关的批准机关当本级(找审查机关和备案机关)
——上级:所有上位法的制定机关
13、差额选举:直选311,间选5121
——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到1倍;
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代表名额的1/5到1/2。
14、关于选民:20公布,5日申诉,3日处理,5日起诉,选举日前判决
——选举日20日前公布选民名单;
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3日内做出决定;
对处理决定不满的,在选举日前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在选举日前判决。
15、选举当选条件:直选双过半,间选单过半。
——双过半:选民过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获得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当选。
——单过半:获得全体选民过半数选票,当选
16、对人大代表的罢免:直选5030,县人常书面提罢免,选区过半;
间选主席团或十一,主任或五一,各自过半;丢人要报告。
——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对县级人大代表:选民50人以上;
对乡级人大代表,选民30人以上;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案;需经原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
人大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闭会期间的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委员,
可以对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免;
原选举单位的过半数代表或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罢免决议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和公告
17、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省政府乡市县,全国人大管省建,其余全归国务院。
——乡级所有变更、汉族的市县级的局部变更(小变更)由省政府审批;
——省级的重大变更(设撤更)报全国人大审议批准
1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一制度一原则一结合;聚散居双赢;因地制宜;团结合作。
——一制度一原则一结合: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与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
19、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包括:制定条例(宪民基专不得变);
变通法律(变通批准60天);管理财政(减税批准省政府);
经济建设(经口开辟国务院);组织公安(公安批准国务院);科教文卫(不交流自治县)。
——变通: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减税:自治州和自治县
——经口开辟:对外经贸口岸的开辟
20、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国防外交,行政任命,战争紧急,释法修法。
——全国人常宣布战争状态或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特区实施。
全国人常解释特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修改特区基本法
21、香港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制衡:
(行政长官)拒人2次-解散立法会-再拒走人;被拒1次,解散立法会-再被拒走人。
22、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乡提出,村同意,县批准。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23、村委会人员的罢免:51有权村民/31村代提出,登记过半参加,投票过半通过。
——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可以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经登记参加选举的过半数村民参加投票,并经投票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24、村民会议:十一村民/31村代召集会议,提前10天通知开会,18过半/32村民参加会议,到会过半通过决议。
——一十村民/13村代:1/10以上的村民或1/3以上村民代表
——18过半/23村民:18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或2/3以上村民
25、村民代表会议:一季开一次,51村代召集会议,32成员召开会议,到会过半通过决定。
——每季度开一次,1/5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就召集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
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26、公民的基本权利:3权2利2自由
——平等权,监督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社会文化权利;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27、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括(3点):选,被选,监督和罢免
28、公民的监督权:批评、建议权-任何机关,任何行为;检举、控告权-违法失职,有关机关。
29、全国人大罢免国家领导人:3,十一,团;全体过半
——拥有提案权的是:3个以上代表团,1/10以上代表联名,主席团、
30、全国人大的人事权:
选举产生—1常2高3主席,国家监察委主任;
——1常: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主席: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决定产生:政府+军委
31、(全国人大)机关提案:2央2高2委1团;
——2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2委: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
32、(全国人大)个人提案:1,30
——1,30: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
33、(全国人大)质询案提案权:同个人提案
34、组织调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3,十一,团;(向全国人常)委员长会议+51
——委员长会议+51:全国人常委员长会议和1/5以上常委委员联名提议
35、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人事权:
人事决定:政府+军委,排除2个副主席
——除副总理、国务委员
人事任免:2院1委,除正职
——“正职”:国家监察委主任、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除”是因为是由他们来提请,全国人常有任免权
36、地方检察长的产生:同级人大选举,上级检察院提请,上级人常批准
37、(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提案:2央2高2委
——2委:专门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38、(全国人大常委会)个人提案:10名以上代表委员联名
39、(全国人大常委会)质询案提案权:同个人提案
40、友谊勋章的颁发程序:2央1委提,常委会定,主席发。
——2央1委: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
41、国家主席选举程序:主席团提出,代表团协商,主席团确定,大会表决,大会选举。
——“提出”候选人名单;“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42、国务院总理负责制的内容:(国务院总理)提名领导主持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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