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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2023-02-01 14:48  瀏覽數:1098  來源:小键人9867323    

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其法律效力的影响。具体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包括拘束力、执行力和确定力。一、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
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1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2做出具
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不得随意更改,此乃信赖利益保护的根源其他国家机关也不的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
,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二、确定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在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
政行为一次取得不可撤销性。所以,确定力又称“不可争力”,意味着当行政行为过了救济期限,行为就确定下来,不可再通
过争讼的救济途径将行政行为予以更改、撤销。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这是“有权利
,必然有救济”的法律原理的体现。三、执行力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
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如果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这些义务,具体行政行为所
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就可以发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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