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打字练习(十)
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住樊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无业。
2004年12月8日因犯抢夺罪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1月1日刑满释放;
2008年11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3月4日刑满释放;
2014年5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
2016年4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18日由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73,汉族,高中文化,
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樊城区,住樊城区路号单元楼,无业。
2016年3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9月13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18日由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老河口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运输毒品罪,向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邀约被告人王某乙一起到仙桃市购买毒品。
当晚,王某甲、王某乙驾驶由王某甲租赁的鄂F8号现代牌小轿车从襄阳市隆中收费站上襄荆高速,
并于次日3时许到达仙桃市。王某甲随即与张汉江(另案处理)电话联系,
张汉江安排二人前往位于仙桃市汉江路的“333”时尚宾馆,途中王某甲分两次在仙桃市汉江路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网点自动柜员机上支取人民币34800元。
随后,王某甲前往张汉江经营的店内商谈购买毒品事宜,王某乙在宾馆3308房间清点毒资,
并通过短信告知王某甲毒资数目。9月4日5时许,王某乙接王某甲电话后携带113000元现金到张汉江店内。
当日下午,王某甲在张汉江店内付款后,王某甲、王某乙驾车跟随张汉江驾驶的车辆行至仙桃市高速收费站附近,
张汉江将装有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果)的纸袋交给王某甲,王某甲随手转给王某乙。
王某甲、王某乙携带毒品驾车返回襄阳市。
二人在樊城区普鑫上东郡小区地下停车场电梯口被守候民警抓获,
当场从王某乙随身携带的绿色挎包中查获1袋疑似冰毒(经称重971。2克)、5包疑似麻果(经称重为93。14克),
随后,民警在王建租住的位于普鑫上东郡小区1栋1单元711室房间床头柜抽屉内和挂衣柜内
查获10包疑似冰毒(经称重260。32克)、18包疑似麻果(经称重276。36克)。
经鉴定,在绿色挎包内的1袋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3。11%,
5包疑似麻果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5。78%;
在王某甲租住房间查获的8包疑似冰毒(经称重132。15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8包疑似麻果(经称重276。36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缴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装毒品的布包、运输毒品的车辆(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通话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王某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毒品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抓捕现场视频、搜查称重视频、银行监控等视听资料;
7、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毒品1064。34克、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毒品408。51克,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乙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毒品1064。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