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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8 11:28  瀏覽數:362  來源:甑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京73行初2692号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28326346号(简称诉争商标)商标与第17492128号
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9784410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加热装置、
加热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原告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在
烹调器具、空气冷却装置、烘烤器具(烹调器具)、热气烤箱、饮水机商品上的注册并已公告,
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8326346
3。申请日期:2017年12月26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加热装置;加热装置;手电筒;油灯;电灯;灯;安全灯;
电平底高压锅;面包炉;咖啡豆烘烤机;暖碟器;电炊具;加热烹调器;烹调用装置和设备;
烹饪用炉;水果烘烤器;燃气炉;电炉;烤面包器;烤盘(烹饪设备);烤架(烹饪设备);
烘烤器具;厨房炉灶(烘箱);灶环;电热翻转烤肉器;烤炉;燃气炉托架;电加压炊具;
烹饪用电高压锅;烘蛋奶饼的电铁模;电咖啡渗滤壶;电力煮咖啡机;便携式烤肉架;电油炸锅;
电热水壶;电热制酸奶器;微波炉(厨房用具);烤面包机;制面包机;加热展示柜;多功能电锅;
电蒸锅;制墨西哥薄饼用电饼铛;运载工具用灯。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
1。注册人:广东纽厄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号:17492128
3。申请日期:2015年7月22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13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灯;照明器械及装置;照明灯(曳光管);
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日光灯管;灯泡;枝形吊灯;照明用发光管;运载工具用照明装置;路灯。
(二)引证商标三
1。注册人:佛山能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注册号:9784410
3。申请日期:2011年7月29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9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冷冻设备和装置;制冰机和设备;冰柜;冷冻设备和机器;冷藏展示柜(展示柜)。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
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补充提交了2020年1月20日第1680期商标公告,显示引证商标三被撤销
在烹调器具、空气冷却装置、烘烤器具(烹调器具)、热气烤箱、饮水机商品上的注册。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档案、各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商标公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
且对诉争商标是否可被核准注册将产生直接影响,故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被诉决定应予撤销。
鉴于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后,且非由于被告的原因所致,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纽威品牌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
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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