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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原则

2023-07-19 21:09  瀏覽數:1152  來源:行路人    

1、基本内涵和要求: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即尊重和体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与发展客
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安全需要,公正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具体要求:第一,从我国实际出发,正确处理立
法与改革的关系。立法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既不能罔顾国情,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而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
时代特色。一方面要积极回应改革需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另一方面,要坚持改革于法有据,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推动和
保障改革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二,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检验立法是否科学的实质标准,就是立法是否科
学合理地规定了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立法对于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应当做到权利义务相匹配、相协调、相统一,不得
与宪法相抵触。合理地配置国家机关的职权,提高国家机关的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需要实现职权法定。按照有权必责的基本
法治原则,既要有法定确权又要严格立责,实现职权与职责相统一。2、意义:科学立法的要义是尊重立法规律、克服立法中
的主观随意性和盲目性,避免或减少错误和失误,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第一,从立法方法上说,立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
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坚持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坚持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
结合;坚持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坚持本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第二,从立法策略上说,要正确处理立法的超前、
滞后和同步的关系,要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确定立法指标,要尽可能选择最佳立法形式、内容和最佳法案起草者,要顾及全局
并做到全面、系统,要分清轻重缓急并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先后顺序,要注重提高立法效率。第三,从其他立法技术上说,要
注意法律法规之间的纵向和横向关系的协调一致,使法的内部结构协调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为人接受,
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还要特别注意避免和消除混乱的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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