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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一章

2023-07-31 18:06  瀏覽數:406  來源:小键人10179412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二十六号)2015年4月24日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
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
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
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
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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