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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62

2023-08-08 15:34  瀏覽數:302  來源:消逝流年    

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
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
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
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
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
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
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
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第一
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
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
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
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
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
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
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第一千一百六
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
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
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
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第一
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
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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