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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07卷四第四题

2023-09-19 20:53  瀏覽數:560  來源:大耳朵胡图图    

1。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区分 抢劫罪和绑架罪的客观行为都是劫持被害人,二者的核心区分在于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是带着
向A要钱的目的劫持A,绑架罪是带着向B要钱的目的而劫持A。绑架罪的本质特征,是以使用暴力等手段将他人作为人质,
进而迫使第三者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因此,绑架罪中的索取财物,只能是向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者索要财物。抢劫罪,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罪。2。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债权人(以及为了债权人利益的其他人)为索取
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拘禁他人(包括债务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的,定非法拘禁罪。3。共犯的成立,以共同故意为前
提。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各行为人具有完全相同的犯罪故意,只要数个犯罪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互重合
的部分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4。敲诈勒索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就排除了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
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的犯罪性。5。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
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上,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6。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
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
,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
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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