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规范1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
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
动的内部控制。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
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
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
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二)
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
制应当在单位内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
制体系,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
,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 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