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十条删减版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
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
和管控。第四条 单位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第五条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
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二)重要性原则。在
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单位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单位内
部的部门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
单位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第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
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第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
实施。具体工作包括梳理单位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
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第八条 单位应当建立经
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
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第九条 单位开展经济活动风险评估应当成立
风险评估工作小组,单位领导担任组长。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单位领导班子,作为完善内部控
制的依据。第十条 单位进行单位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
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单位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
。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
等机制。(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
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五)财务信息的编报
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