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实务二
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也都具体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书记员具有法定的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
的职能作用。所以,作为专业人员,书记员在司法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从工作过程来看,书记员既有依附性又有独立性。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检察院的指挥,在检察员的指导下
做好案件的文字记录,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各项工作,所以书记员是非核心人员。但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
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的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
书记员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在诉讼活动过程中,书记员与审判员的默契配合也最为重要。
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馈,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
和依据就是检察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笔录,
就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是影响诉讼文书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