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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13

2024-03-12 23:19  瀏覽數:147  來源:小键人14177325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辉煌影视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导演聘用合同书一份,

约定甲方聘请乙方在《南方有天堂》中担任导演工作,聘用时间为2012年5月10日至

2012年12月15日;甲方为本剧著作权人,乙方为本剧所进行的全部工作为委托创作;

乙方单集酬金为60000元,24集酬金为1440000元,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劳务费、节假日补贴及劳保、医疗、通信、交通等其他费用;支付时间为,

第一次付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酬金的10%,即144000元,

第二次付款本剧开机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酬金的20%,即288000元,

第三次付款为本剧拍摄过半,甲方支付乙方酬金30%,即432000元,

第四次付款为本剧停机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酬金20%,即288000元,

第五次付款为本剧取得发行许可证起三日内,甲方按照发行许可证实际集数及

每集约定酬金补足乙方超出集数的报酬;摄制条款约定,若因甲方原因而造成本剧临时停止拍摄,

如在聘用时间内,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另行开机的时间,聘用时间期满时甲方须向乙方全额支

付酬金,若因甲方原因而造成本剧无限期停止拍摄时,甲方需按照乙方实际工作量及工作时

间支付酬金,合同终止,但已付酬金属乙方所有。聘用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聘用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开展工作。2012年7月13日,

辉煌影视公司向原告发送通知一份,内容为:电视连续剧《南方有天堂》原定2012年6月27日开机,

现因我方修改剧本的原因,我方决定暂停拍摄,将推迟至2012年9月底前另行开机。

我方认可你方自与我方签订聘用合同以来的工作成果,我方与你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继续有效。

本次因我方原因推迟摄制周期与你方责任无关,望你方理解与配合。2012年8月6日,

辉煌影视公司、刘某某共同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书一份,内容为:辉煌影视公司于

2012年6月6日与导演马某某签订导演聘用合同书,依照合同约定,辉煌影视公司应在合同签订

3日内及2012年6月30日前,分别支付导演马某某两笔酬金合计肆拾叁万贰仟元整,

但辉煌影视公司一直未按合同支付这两笔酬金给导演马某某,构成违约,

现在以上所述肆拾叁万贰仟元整的甲方违约欠款由甲方代表人刘某某个人自愿承担,

并以个人名义向导演马某某立此欠款证明书,并同时向导演马某某承诺,

刘某某将于2012年8月15日为最后期限偿还给导演马某某,

如在2012年8月15日刘某某个人仍未能偿还该欠款债务,以抵押房产偿还债务,

并上述欠款债务迟延支付违约金(自2012年6月30日起按照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按日万分之二点一复利计算),

及导演马某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所有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欠款人处有刘某某签名、辉煌影视公司盖章。此后,《南方有天堂》一剧未能开机拍摄,刘某某、

辉煌影视公司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另查明,2013年12月26日,原告与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该所委派马某、吴某某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一审委托代理人。

原告为此支付诉讼代理费17000元。庭审中,原告举证工作日志一份,证明在聘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开展工作。

两被告对此不持异议,但抗辩由于停拍非因被告主观过错,且原告从未到过拍摄现场,

电视剧并未正式开机,不同意按照欠款证明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期间,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告与辉煌影视公司签订的导演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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