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25
4年购置了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3号4幢404室房产后搬至此处居住该房产登记在被告高某名下405室卧室与404室卫
生间之间有一堵共用墙体2006年7月间被告高某对404室进行了装修2009年7月原告发现自家卧室与被告家卫生间
共用墙体的墙面出现霉变衣柜的木板上也出现黑色霉斑原告将此状况告知被告高某高某给了原告400元但此后双方并未能就
墙体霉变的具体原因予以确定随着时间推移原告家墙体霉变的程度越来越严重面积不断扩大为此双方通过社区居委会及驻地派
出所进行协商调解但因为始终未能确定墙体霉变的原因故双方协商未果2013年12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
侵害并赔偿损失;对此被告表示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家中卧室墙体的霉变是由被告造成的其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请求
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为证明家中墙体霉变的情况向法院提交
了一组照片照片显示原告家卧室的衣柜及墙面均有大面积霉斑对原告提交的照片被告无异议但表示照片上反映的情况与被告无
关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照片一组反映原告家的卫生间为干湿分区卫生间墙体均贴有瓷砖其它三面与被告自家房间共
用的墙体未见异常;2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2006年7月焦点公司对被告位于本市西康路3号4
栋404室房屋进行了装修卫生间四面墙及地面的防水做了三遍防水高度为1800毫米严格达到防水要求;2009年8月
1日及2013年1月20日对该房屋的卫生间水管进行了测试没有漏水现象3居住在被告家楼下住户王某及其保姆丁某出具
的证明证明内容为:自被告家入住后至今自家卫生间房顶从未发现有渗水及漏水的现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照片被告提交的
照片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为证本院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
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本案原告作为涉案405室房产的产权人对于405室房产遭受的损害有权
请求加害人予以赔偿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其房屋墙面霉变的状况对于导致墙面霉变的原因却无任何证
据予以确定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目前本案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家中墙面霉变与两被告的行为有关故其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据
不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在一审中举证质
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
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