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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2021-04-22 22:32  瀏覽數:750  來源:小键人1190532    

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无锡市梁溪区
2010年7月16日

容留卖淫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罚款200元2011年7月19日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
013年12月18
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7年8月3日刑满释放2
020年6月18日被
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以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
020年9月2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
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其承租的202室内容留李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得赃款人民币
240元被告人赵某某
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供述在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
证的公安机关制作收集或者调取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动产权证租房协议微信转账记录
等书证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
赵某某自愿认罪悔改具有悔改表现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开庭前已积极退还了
赃款缴纳了罚金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
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
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容留卖淫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
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并处
罚金
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
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
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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