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例打字训练营第51天
【委托处理事务可以1个也可以N个事务】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
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委托人预付费用】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
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听指示,经同意可以不听,紧急情况可以不听】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亲自处理,经同意转委托,经济情况转委托】第九百二十三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
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
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报告委托事务成果】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
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显名间接代理≈正常代理】第九百二十五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
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隐名间接代理:受托人披露,委托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第九百二十六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
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
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
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
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事务成果归委托人】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完事给报酬】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有偿委托过错赔偿责任;无偿委托重大过错赔偿责任】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
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
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意外导致受托人损害,可向委托人索赔】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
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另托他人,受托人受损失,可向委托人索赔】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
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2个受托人的连带责任】第九百三十二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合同双方任意解除权:无偿委托合同解除方赔对方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赔对方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
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
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
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