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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编

2024-08-08 00:15  瀏覽數:111  來源:小键人14606628    

考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
民法典61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62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营利法人】
民法典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
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的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法人债权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143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4、虚假的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法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法律行为效力,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违法和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6、恶意串通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7、无权代理【代理】
民法典171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
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
的行为被善意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惟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来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
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
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8、表见代理【代理】
民法典173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共同代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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