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法律地位
实际上,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因而,一方面,法所具有的性质和特征,作为一个
国家的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宪法同样具有。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共同性:它们都是国家制定
或者认可的,被奉为法的形式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都是
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都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宪法规范的内容与其他法律规范一样,都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
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不是
就一切有宪法的国家而言的,而仅仅是就有成文宪法即具有形式意义的宪法的国家而言的。
在仅有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其“宪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而非形式意义上的宪法。
在这类国家,没有宪法与法律在法律效力上的差异,而只有法律内容上的差异。成文宪法国家通常规定于
宪法典中的内容,被这类国家规定为法律的内容,仅仅是把这类法律称为“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法律与规定
其他内容、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是完全相同的,其法律效力亦就完全相同;
在这类国家,宪法的地位也就是法律的地位,宪法性法律与规定其他内容的法律的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议会通过一项宪法性法律,在以后的立法中又通过了一项法律,该项法律与此前通过的宪法性法律在内容
或者精神上有所抵触,只被看作是对前一项宪法性法律的修改,而不被看作是违反了宪法性法律。因此,
在这类国家并不需要建立为保障宪法地位和权威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将宪法与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特别是法律相比较而言的。
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由此决定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