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及对赌协议
1、公司为他人担保的决议机构由公司章程决定,可以是董事会或监事会。
2、公司为内部股东担保,应当由股东会排除该股东后,由出席会议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依据《公司法》第15条)
3、本案担保合同经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签字同意(可替换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即使未形成公司决议,公司仍要承担担保责任。
4、本案的相对人(债权人)对公司的决议进行了合理的形式审查,故即使出现越权担保,也不影响合同效力,
公司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5、本案同时满足越权担保和相对人非善意,故虽合同有效,但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如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依据《担保制度解释》第17条)
让与担保
1、(合同效力)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设立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
且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故合同有效。
2、(优先受偿)作为担保的股权已经办理变更登记,在债权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3、(禁止流押)合同中存在流押条款,违反《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故该条款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效力,
合同依然有效。
4、(名义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若债务人抵押的股权存在瑕疵,债权人不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债权人仅以该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仅为“名义股东”,并不实际拥有该股权,应由债务人承担。
对赌协议
1、(合同效力)双方订立“对赌协议”满足《民法典》第143条及《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且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
应当认定该协议有效。
2、(合同履行)基于股权融资协议(“对赌协议”),投资方已经XX成为公司股东,由于公司是独立法人,
该笔出资已经成为独立法人财产。在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或没有利润、或利润不足以补偿投资方时),
投资方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法院不予支持。今后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依据该事实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