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文章3
仲 裁 裁 决 书
穗海劳人仲案字〔2024〕2739 号
申请人:庄小惠,女,汉族,2003 年 2 月 1 日出生,住址:
广东省雷州市。
被申请人:广州学于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
海珠区江晓路 106 号 101 房。
法定代表人:谈俊杰。
申请人庄小惠与被申请人广州学于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关
于确认劳动关系、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本委依法受
理并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庄小惠和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谈
俊杰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仲裁情况及答辩意见
申请人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向本委申请仲裁,提出如下仲裁
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9 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23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9 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3248.63 元。
被申请人辩称:确认申请人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9 日与我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申请人在职期间是属于在校
生,还未毕业,因时间比较久,我单位是否与申请人有签订实
习合同已不清楚,故我单位不同意支付申请人关于二倍工资差
额的请求。
本委查明事实及认定情况
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问题。申、被双方确认在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19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有申请人提
交经被申请人确认的考勤打卡记录、工资表、微信聊天记录、
微信转账记录等予以证明,故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9 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经查,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入职时身份是学生,
拿到毕业证后也未告知其单位,其单位一直以学生身份看待申
请人,故未能及时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主张其入职
时是在湛江岭南师范学院专本连读,至开庭当日本科毕业证还
未拿到,但 2023 年 1 月已拿到专科毕业证并告知被申请人。申
请人向本委提供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显示,申请人 2020 年
1 月至 2023 年 1 月在岭南师范学院语文教育专业函授学习,成
绩合格,准予毕业,落款时间为 2023 年 1 月 2 日。经查,申请
人收到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8月19日的工资依次为4060.2元、
4018.61 元、4644.51 元、3500 元、2611.44 元。本委认为,
如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函授专科
属于非全日制的成人学历,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时已达到法定
的就业年龄,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系学生为由主张无需签订劳
动合同,据此拒辩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依据不成立。加之,被
申请人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因申请人的
原因造成,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又,因申请
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仲裁请求存在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之法
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
七条之规定,其主张 2023 年 4 月 1 日及之前的二倍工资差额,
已超过 1 年仲裁时效,本委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
申请人 2023 年 4 月 2 日至 2023 年 8 月 19 日的工资 18699.42
元(4060.2 元÷30 天×29 天+4018.61 元+4644.51 元+3500 元
+2611.44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