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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重点高频考点一:股东与出资

2024-09-03 08:55  瀏覽數:81  來源:13321792375    

股东出资
1、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并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2、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财产出资的,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公司可以取得所有权。
3、股东取得股权以出资作为条件,其资金来源不影响股权的取得。股东以贪污受贿等违法所得出资的,
应当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2、3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7条)
4、本案中,股东以某某出资,虽然《公司法》允许用非货币的方式出资,
但由于其无法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或无法实际交付,不符合《公司法》关于非货币出资的要求。
5、虽出资人无权处分,但因出资人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故其主观恶意视为公司恶意或其知情代表公司知情,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该财产,故财产所有人可以取回。
6、当出现不动产(或知识产权)交付与登记分离时,股东在合理时间内办理登记的,股东以实际交付时享有相应股权。
股东失权与抽逃出资
1.(公司地位及财产的万能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股东的出资款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
股东以认缴的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其他协助抽逃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依据《公司法解释(3)》第14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或公司的救济手段
1. 所有违反出资义务场景,均可套用万能句:“该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定性)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股东出资财产贬值,不能否定其出资效力。
(依据《公司法解释(3)》第15条)本案用以出资的某某在出资时符合法定出资条件,
之后该部分财产贬值,并非设立公司时虚假出资,故对该部分出资,股东无需承担补足责任。
3.(处理)该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的董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处理)承担资产评估(或验资、验证)的机构,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5、新增(处理)公司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并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不少于60日)
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据《公司法》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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