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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

2021-06-30 20:28  瀏覽數:582  來源:Freshman    

先于所有这些法则和规则而存在的是自然法;之所以称作自然法,是因为除了我们的存在本质之外,自然法再没有任何
其他渊源。只有考虑了社会组成之前的人,才能较好地认识自然法。自然法就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如果不
是依照顺序而是依照重要性排列,自然法的第一条便是把造物主的观念灌输给我们,并让我们心向往之。自然状态下的
人具有认知能力,但知识相当贫乏。人的最初思想显然绝非思辨意识。人首先想到的是保存自己,然后才会去思索自己
来自何处。因此,人起初感到的是自己的弱小,因而极端怯懦。如果需要对此提供实证,那么,丛林中的蛮人便是。任
何东西都会使他们颤栗,任何响动都会把他们吓跑。
在这种情况下,人人都自以为不如他人,相互平等的感觉微乎其微。所以,谁也不会想方设法彼此攻击,和平于是成了
自然法的第一条。
霍布斯认为,人最初的欲念是相互制伏,这种说法没有道理。控制他人和凌驾于他人之上的念头绝非单一的思想,而是
从属于许多其他思想,所以,控制他人和凌驾于他人之上不可能是人的最初思想。
霍布斯问道:“人如果并非生而处于战争状态,那么,他们为什么总是全副武装,总要给自己的住所上锁呢?”但是,
霍布斯没有想到,只是在社会组成之后,人才找到了相互攻击和自我保护的理由,他是把社会组成后发生的事加之于
社会组成前的人身上了。
人在感到自己弱小的同时,还有需求。因此,自然法的另一条就是设法填饱肚子。
我在前面说到,畏惧促使人们逃跑,但是,当人们发现彼此都心怀畏惧时,反而很快亲近起来。况且,一个动物在一个
同类向它靠近时所体验到愉悦,也会促使他们相互亲近。因此,两性之间互献殷勤便是自然法的第三条。
除了最初拥有的感情,人还渐渐获得了知识,于是人便有了其他动物所没有的第二种联系,从而有了相互结合的新理由;
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便是自然法的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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