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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章

2024-09-17 11:23  瀏覽數:179  來源:舍得    

第八章 调解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
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
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
第一百零二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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