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主观浓缩
以审判为中心 只有审判才具有定纷止争的权威性、终局性作用。
只有审判才能决定被追诉人是否有刑事责任。
只有审判才是社会矛盾解决的终极手段,审判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庭审实质化 保障人权 程序正义 规范司法 宽容精神 非对抗格局
罪刑相适应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均衡
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 既要实体公正,又要程序公正,优先保证程序公正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量刑不当 程序违法
谁办案 谁审理 谁负责 审理者裁判 裁判者负责
证据裁判原则 重证据 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 仅有口供不能定罪
殴打或暴力手段 难以忍受的痛苦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刑讯逼供 没有补正或合理解释
证据不具有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 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疑罪从无 疑案从轻
全案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不能认定被告有罪
证据查证属实 相互印证 证据链完整 符合逻辑和经验 足以排除合理怀疑
被告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举报刑讯逼供 仅需提供线索或材料初步证明 证明责任在公诉方
立案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漏罪或漏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起诉
传闻证据处理:非关键 有利于被告人 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 双方无异议 可以不质证
增加、补充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 应当说明理由
检察院变更 追加 补偿 撤回起诉 必须在指定时间内书面提出
法院准许 宣布休庭 重新确认准备辩护时间
未达犯罪年龄 犯罪时精神病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 暴力无责有危险 强制医疗
已过追诉时效且不能追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告人死亡 裁定终止审理
二审全面审查原则 先审理刑事 后审理附民
刑事上诉 附民错 附民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
附民上诉 刑事错,全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错
附带民事必须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 刑事不成立 附民可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刑事若无罪 附民可判决、可调解、可告知另诉
上诉不加刑原则 检察院不抗诉 仅被告上诉 二审不得加重刑罚
法律适用正确 量刑适当 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错误 量刑不当 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查清后改判 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
死刑复核:没错核准 瑕疵纠正 见错发回 不死必要时可改
再审抗诉: 向谁抗 谁来审 事实不清 可指令下级审
一次性原则 询问未成年证人,尽量一次完成 女性证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询问
未成年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不签署具结书 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用简易程序 不能用速裁程序
和解协议应当即时履行,确实无法即时全部履行的,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
死亡后应当判决:被告死亡若缺席,除非因为他无罪,若是审监它死亡,有罪也能缺席判
没收时到案 没收程序终止 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没收后到案 若对没收有异议 可以在公诉中重新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