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观浓缩-万能金句1
撤诉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或理由提起诉讼 核准撤诉确实有错,申请再审的,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经传唤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并将情况记录在案
可以向检察机关或被告单位上级提出处分直接责任人或司法建议 上诉应当进行全面审查
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的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二审中只有当事人主观以外的原因,未能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才能作为新证据提交
原告或第三人提交提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一审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法院有权向有关机关或公民调取证据,但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合法调取被告未收集的证据
只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可以要求法院一并审查,认为违法的,不作为定案依据,但法院无权修改或终止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
合法六要件:主体合法 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不滥用职权 无明显不当 缺一即违法
法院确认违法的情形 1应当撤销,但撤销对国家、社会或公众利益造成损害
2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影响 3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4被告改变原违法行为,原告仍然要求撤销 5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行政赔偿4要件:1、加害行为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应与个人行为区分开来。
2、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作为违法可能造成损害,不作为违法也可能造成损害。
3、加害行为不具有合法性,造成损害的加害行为应该是违法行为或者非法行为。
4、损害后果要求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遭受实际损害。
受害人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行政机关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1、被告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合法的,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2、被告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的,法院判决撤销。
也可以判决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