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C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
民法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任务,必然表现出与社会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相适应的性质。
权利是民法的中心范畴。商品经济是权利化的经济,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要依据市场组织生产和经营,作为反映商品经济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的民法,
必然以权利为本位。虽然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分离的,但商品生产经营者是为了实现其合法权利去履行义务,
而不是为了去履行义务才行使合法权利。因此,在民法权利和义务这一范畴中,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
义务是权利的伴生物。各国民法规范无不以确认民事权利为其中心内容,以权利为本位。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创造精神,要求赋予市场主体各种自主的权利,
如财产权和人身权。因此,市场经济要求我国民法应树立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律机制和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