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十题2
取普通盗窃的方式盗窃200元的财物,不构成盗窃罪,因此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构成抢劫罪。理由
是,成立转化型抢劫罪,只要有盗窃行为,对盗窃数额不作要求。2.洪某对第二个路人第一种意见认为,洪某不构成抢劫罪
致人死亡。理由是,抢劫罪致人死亡的原因行为必须是抢劫的实行行为(强制手段和取财行为)。而洪某的放枪行为不属于抢
劫的实行行为。洪某构成抢劫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理由是,只要在实施
抢劫的期间致人死亡,就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1.洪某购买假身份证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2.洪某骗领银行卡的
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3.洪某使用银行卡诈骗,构成信用卡诈骗罪。4.关于洪某对商家使用暴力、第一种意见认
为,洪某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罪。理由是,信用卡诈骗罪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认为,洪
某不构成事后转化型抢劫罪。理由是,只有“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才能转化抢劫,信用卡诈骗罪不能转化抢劫。第
一种意见认为,洪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这种逃跑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洪
某盗窃了铁路公司的有偿服务,该有偿服务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盗窃财产性利益应构成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洪某构成诈
骗罪。理由是,洪某欺骗检票员,骗免了车费(财产性利益)。(1.洪某对黄某第一种意见认为,洪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
,洪某欺骗黄某,使黄某多支付了10万元,使黄某遭受了财产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洪某获
得的10万元,是洪某作为中间人的劳务费。2.洪某对银行职员第一种意见认为,洪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洪某隐瞒真相
,对银行职员实施了欺骗,使银行职员多支付了5千元。第二种意见认为,洪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弄对账目数字是银行
职员的义务。法律上,顾客没有告知真相的义务。洪某只是单纯维持利用银行职员的认识错误。洪某多获得的钱款属于不当得
利。事后银行职员向洪某索要,洪某若拒不退还,则构成侵占罪。1.黄某对白某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
,第一,股份属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第二,黄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黄某侵犯的不是A公司的财产,
而是白某的财产。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白某的股份在A公司名下,是A公司的资产。2.黄某对
A公司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包括侵占、盗窃、诈骗。黄某利用职务便利,
骗取A公司的财产,构成职务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仅包括侵占。黄某
的实行行为是诈骗,因此不构成职务侵占罪。3.洪某帮助黄某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洗
钱罪。理由是,第一、如果认为黄某构成职务侵占罪,而职务侵占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洪某不构成洗钱罪。第二,
如果认为黄某构成诈骗罪,而普通的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因此洪某不构成洗钱罪。1.苏某与王某构成抢劫罪的共
同犯罪。2.关于苏某欺骗王某的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王某对苏某有3千元的债权。这属于财
产性利益,值得刑法保护。苏某骗免这种债务,构成诈骗罪,属于诈骗财产性利益。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不构成诈骗罪。理
由是,王某对苏某的这种财产性利益属于非法的财产性利益,法秩序不认可王某对销赃款的请求权,刑法对此不予保护。3.
关于苏某逃出收费站的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第一,盗窃罪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
占有。苏某并没有将收费站享有的债权转移为自己占有。第二,这种逃费行为数量众多,如果定罪,过于扩大刑罚的处罚范围
。刑法在此应保持谦抑性。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第一,盗窃罪要求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
,是针对有形财物而言的,不适用于无形的财产性利益。盗窃财产性利益要构成盗窃罪,不要求转移占有,只要求苏某取得财
产性利益,收费站损失财产性利益。第二,苏某的行为导致收费站丧失了当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这对收费站而言是一种财产
性利益损失。同时,苏某的逃费行为取得了财产性利益。1.苏某构成故意杀人罪。2.关于苏某拿走银行卡的行为和取款行
为,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属于盗窃行为。理由是,苏某杀死王某后,王某对自己银行卡的占有状态在短时间内仍在延续。
苏某盗窃银行卡并使用,定盗窃罪。就被害人王某而言,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是王某的存款债权。就被害人银行而言,该盗窃
罪的行为对象是银行的现金,因为ATM机里的现金属于银行占有并所有。银行卡由王某所有,苏某没有取款权限。第二种意
见认为,该行为属于侵占行为。理由是,王某死后,对财物便不再占有。苏某侵占银行卡并使用,定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种意
见认为,苏某入户盗窃存折,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存折值得“入户盗窃”型盗窃罪保护。由于盗窃存折已经构成盗窃罪,那
么此后的取款行为不需要再定罪,将取款数额视为盗窃罪的既遂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入户盗窃存折,构成盗窃罪。苏
某取款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第一,偷走存折只是偷走债权凭证,并未偷走存款债权。取款行为才导致金某丧失存款债权
。就金某的存款债权而言,苏某构成诈骗罪,属于三角诈骗,受骗人是银行职员,受害人是金某。第二,该取款行为对银行构
成诈骗罪,诈骗对象是银行的现金。苏某的一个取款行为同时构成两个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定一个诈骗罪即可
。该诈骗罪吸收之前的盗窃罪。1.第一种意见认为:(1)苏某挂失卡的行为(掐卡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第一,
苏某在掐卡前在事实上没有占有卡内两万元资金。第二,苏某的掐卡行为导致银某无法支配卡内资金,使银某对卡内资金失去
占有,并且苏某对卡内资金建立了排他性占有。(2)苏某取现金的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苏某对银行构成诈骗罪,诈骗的
行为对象是银行的现金,因为苏某不是资金的所有人,没有取款权限。第二种观点认为,苏某对银行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苏某
有取款权限。2.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苏某在掐卡前,在法律上占有卡内资金,因为苏某是名义上的
卡主。所以,对掐卡行为与之后的取款行为应一体看待。苏某的这些行为属于将银某所有、自己占有的资金变成自己所有,构
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