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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主观二题

2024-10-10 18:31  瀏覽數:124  來源:易易易易    

(一)事实一中,关于吴某的两次盗窃,有哪些不同处理意见?请说明理由。
1.关于吴某盗窃欠条的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
,吴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欠条是一种财物,具有证据价值,因此值得刑法有限保护,也即通过抢劫罪和特殊类型的盗窃罪
(多次盗窃、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予以保护。吴某入户盗窃欠条,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不构成盗
窃罪。理由是,欠条不是债权本身,而是证明债权的证据,盗窃欠条不意味着盗窃债权。欠条只是一张纸条,不值得刑法保护
2.关于吴某盗窃轿车的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盗窃罪。理由:合法占有能够对抗所有权人。所有权人偷回财物
,虽然没有非法所有目的,但是有非法占有目的。成立盗窃罪,只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不要求非法所有目的。第二种意见认为
,吴某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所有权人偷回自己的财物,没有非法所有目的。成立盗窃罪,要求有非法所有目的。
(二)事实二中,对王某、吴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若存在不同处理意见,请说明理由。
1.王某的行为1)王某构成掩饰、隐瞒犯
罪所得罪。(2)关于王某拒不归还电动汽车,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侵占罪。理由是,吴某对汽车有返还请求权,王某
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基于不法原因将赃物交给王某保管,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王某拒不返还,
不构成侵占罪。2.吴某的行为(1)吴某盗窃汽车,构成盗窃罪。(2)吴某打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3)关于吴某拿
手机的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吴某没有实施抢劫罪的强制手段。虽然吴某实施了暴力行为,但
没有带着取财目的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抢劫罪的强制手段。吴造王某无法反抗的状态,拿走王某的手机。行为目的同时存在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抢劫罪。无法反抗的状态,可以构成抢劫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吴某拿走
手机的行为属于对物采取平和手段,没有对物暴力及对人暴力第四种意见认为,吴某构成抢夺罪。理由是,成立盗窃罪要求手
段具有秘密性。吴某拿手机的行为具有公然性,因此构成抢夺罪。
(三)事实三中,关于王某两次卖房子给夏某,存在哪些不同处理意见?请说明理由。
1.关于王某的第一次卖房行为(1)针对吴某,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盗窃罪。理
由是,房屋是不动产,无法实现转移占有。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房屋的产权可以被转移占有。王某在
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吴某的房屋产权转移为第三人占有,构成盗窃罪。(2)针对夏某,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对夏某不
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夏某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夏某用市场价买到一个权利有瑕
疵的财产,存在财产损失。
2.关于王某的第二次卖房行为(1)针对甲公司。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对甲公司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从实质角度看,该房屋产权归甲公司所有并占有。王某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甲公司的产权转移为第三人占有
,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对甲公司构成侵占罪。理由是,从形式角度看,王某是名义上产权人,表明王某在占有
房屋产权。王某将甲公司所有、自己占有的产权擅自处分,构成侵占罪。(2)针对夏某。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对夏某不构
成诈骗罪。理由是,夏某没有遭受财产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夏某存在财产损失。
(四)事实四中,王某对夏某是否构成盗窃罪,存在不同意见,请说明理由。王某对童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请说明理由。
1.王某针对夏某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盗窃罪。理由:第一,王某并没有将夏某的房屋产权转移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第二,夏某若出
租房屋,会有租金收入。但是,王某并未盗窃夏某的租金收入(财产性利益),因为夏某没有现实的租金收入。王某的盗用行
为,仅享用了房屋的居住功能,未占有房屋的租金收入(财产性利益)。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盗
用夏某的房屋。使用房屋便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盗用行为便占有了夏某房屋的财产性利益。
2.王某对童某构成诈骗罪。理由
是,王某隐瞒自己没有出租权的事实,向童某出租房屋,获取童某的钱款。虽然,第一个季度,童某使用了房屋,没有财产损
失。就此而言,王某不构成诈骗罪。但是,第二个季度,童某支付了房租,尚未使用房屋,存在财产损失。就此而言,王某构
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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