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三节 2024-10-21 19:27 瀏覽數:139 來源:moko 馬上練習 收藏 舉報 改錯字 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下壹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三章 上壹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第二章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