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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参考案例

2024-11-02 16:29  瀏覽數:107  來源:faxueyixin    

贾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
义务;中止付款;违约责任。基本案情:原告贾某诉称: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房屋买受人张某、俞
某、张某某(以下简称张某一方)应于房屋产权过户后,将290万元购房尾款于2015年8月底之前支付给原告。但张某
一方直到2016年6月3日才予以支付,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违约金。故请求判令:
张某一方以290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6月3日期间的违约金;以本金3
0万元,按每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6月3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张某一方辩称:因贾某签约时未告知系争房屋存
在租赁情况,导致案外人叶某占有房屋,张某一方未能按时入住,故推迟支付了购房尾款。贾某有关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
法院予以驳回。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系位于上海市长春路某房屋的原产权人。2014年8月,贾某将系争房屋出租给案外
人叶某,租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在出租期间,贾某于2015年6月27日与张某一方签订了
房屋买卖合同,以450万元的价格将系争房屋出售。但贾某在签约时未明确告知张某一方系争房屋的出租情况,房屋买卖合
同相关条款中亦载明系争房屋无租赁情况。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张某一方先后向贾某支付了购房款合计160万元,剩余购
房款290万元亦获银行审批通过。2015年7月20日,贾某以叶某在系争房屋内实施非法“群租”为由,通知解除租赁
合同,但叶某不予认可。2015年8月3日,贾某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叶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
同解除(案号为(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753号)。2015年8月4日,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张某一方名下。
8月21日,贾某对系争房屋内群租户进行了清退。8月23日,贾某将系争房屋交付张某一方。8月31日,案外人叶某以
其系合法承租人为由,强行进入系争房屋,导致张某一方无法入住。张某一方遂通知贷款银行暂停向贾某支付购房尾款29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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