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项

2024-11-28 20:49  瀏覽數:19  來源:moko    

四、执行前的准备
2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
或者迟延履行金。
23.执行通知书的送达,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24.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送达被执行人。
25.人民法院执行非诉讼生效法律文书,必要时可向制作生效法律文书的机构调取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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