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保障,检察有为
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定位,为检察履职奠定了制度基础,特别是宪法第13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
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为检察机关更好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单平基表示。在他看来,宪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权限进行界定,并强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
制约”的原则。这一制度设计,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之间互相托举、共同协力,既保障司法透明与检察公正,为
维护司法权威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支撑,又保障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当下,检察工作逢临最好发展时期。适应法治
实践的新形势,检察机关探索构建起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的法律监督基本格局。作为
“主体框架”之一的民事检察,与公民权利、民生保障关系密切。新时代民事检察如何更好落实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
位?对此,蓝向东认为,民事检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民事诉讼领域的
具体体现。“首要是聚焦党和国家决策部署与发展大局,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民事检察工作”。蓝向东表示,在落实宪法定位的
实践层面,要依法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持续加大对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力度,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切实加强同
级监督,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以实时监督实现全程监督,加强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向深层次违法监督推进。同时,构建各
级检察院各有侧重、密切配合、一体履职的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引导基层民事检察部门把监督重点放到确有错误的民事裁判、
虚假诉讼、民事执行、调解确认等司法活动上,实现民事检察工作全面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
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的改革部署,是新时代检察改革的重要课题,也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时代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