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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刑法主观题(一)

2024-12-08 19:44  瀏覽數:55  來源:tms123    

一、盗窃罪VS侵占罪
1.盗窃罪:他人占有的财物→自已占有(破坏了他人的占有)
2.侵占罪: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自己所有(没有破坏他人的占有)
3.关键区分:谁在占有财物?如果是主人在占有,行为人破坏主人的占有就是盗窃;如果行为人事先在
占有,行为人就是侵占。如何判断谁在占有?刑法上的占有分为事实上的占有和观念上的占有。
二、诈骗罪的观点展示
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有遭受财产损失的危险性、可能性。成立诈骗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取得财物,
被害人实际遭受损失。被害人有无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
个别财产说(法考界的多数说):应算个别的账,不应算总账。也即,应考虑被害人处分财物的目的是
否实现目的失败理论,“这笔钱是否花冤枉了”
整体财产说(法考界的少数说):应算总账,不应算个别的账。如果最终算总账,不吃亏,就没有财产损失。
一、盗窃罪VS诈骗罪
1.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2.关键区分: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处分财物是指被害人将自己占有的
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这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分。
3.盗窃罪(占有的判断):①事实上的占有,这是指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之内。②观念上的占有,
这是指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③占有
意思,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占有人对财物都要有占有意思。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上
占有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
一、诈骗财产性利益
1结论:诈骗财产性利益,构成诈骗罪。亦即,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放弃债权,构成诈骗罪。
2.【拓展】非法的财产性利益应否受到保护?
1、法律的财产说(少数说):刑法只保护民法上的合法财产权。
2、经济的财产说(少数说):只要是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刑法就应该保护
3、法律与经济的财产说(多数说):刑法保护的是法秩序认可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一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管理的财物是否属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
1、委托给付的财物。例如,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
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侵占罪?
肯定说(少数说)的理由:甲有返还请求权,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否定说(多数说)的理由:对于贿赂款,国家应予以没收,甲丧失所有权,没有返还请求权,
因此,乙拒不返还不构成侵占罪
2、委托保管的财物。例如,甲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告知是偷来的,让乙窝藏或代为销售。
乙窝藏后拒不返还。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外,是否构成侵占罪?
肯定说(少数说)的理由:甲有返还请求权,乙拒不返还,构成侵占罪。
否定说(多数说)的理由:甲是基于不法原因将赃物交给乙保管,没有返还请求权。因此,乙拒不返还,
不构成侵占罪。
3、不是基于不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而是基于合法原因委托保管的财物,是侵占罪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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